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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必集中执行死刑

1999-08-05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袁洪涛

 众所周知,我国宣判和执行死刑大多集中在每年五·一、七·一、十·一、元旦、春节前夕。每逢其时,同时同地被宣判、执行死刑的人数少则数人、多则十人、二十人以上。目的在于显示严打声威,震慑犯罪,以确保社会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社会稳定。

但这种做法未必妥当。因为犯罪并非同时发生,死刑完全可按法定程序随时裁判、复核、执行。因集中执行必然要求集中复核,延长了一些死刑犯坐以待毙的期限,徒增其精神痛苦。而集中执行的刑场气氛更加恐怖,使受刑人对死亡的恐惧更甚。

刑罚的存在不是为了使犯罪人受到痛苦,而是为了以对刑罚的惧怕来预防犯罪。所以,体现严打声威,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,一案一公布,对罪犯所犯何罪所处何种刑罚予以充分披露,整个社会警钟长鸣,才能震慑犯罪,教育群众,其所达到的法制宣传效果远远大于集中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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